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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 普通高中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


为积极做好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宣传工作,自觉维护招生秩序,正确引导初中毕业生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促进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范有序,我市近日专门下发《关于做好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宣讲工作的通知》,在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初中学校开展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宣讲工作。


《通知》指出,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2017年高一年级班额必须控制在56人以内,严禁普通高中学校利用招生计划为不在本校就读学生空挂学籍;县(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含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区属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等五区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在主城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范围内招生,市直属公办普通高中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驻县市属学校除外);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如违反规定,将对违规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或指定学生报考某类(个)学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物质奖励形式录取学生,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初中往届毕业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3+4”本科、5年制大专(含“3+2”)及学前教育专业;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对发生招生违规行为的,市教育局要进行严肃问责。


《通知》中对宣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将《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每一所普通高中和初中学校,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在教育局网站予以发布。要求各普通高中学校通过领导班子会议、教职工大会、家长会和学生主题班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学校网站发布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全体教师(含校长)在《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校长、教师明白纸》上签字承诺。要求各初中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向初三学生传达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高中招生流程等政策,组织学生在《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告知书》上签字。